食品包装袋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5-04-30 11:59:23 来源:乐鱼app官方手机版最新下载

  问题讨论:食品的包装袋上背面标注 该食品简介并对销售的该食品的优点进行了描述,在描述过程中有个别语句没有一点依据,比如说该食品原料是陕南深山野生饲草喂养,低脂肪、荣获什么什么商标,不含任何添加剂香精等文字内容,经核查这些都是没有一点依据,请问这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标签相关条款还是广告法进行处理?

  特别声明:本刊组织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针对此问题选取了4个重要观点给大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只是抛砖引玉,提供参考,打开思路。也不代表本号观点。你认为哪个观点正确?或者都不准确,期待你的正确观点,留言文后评论区。并请点赞、关注、收藏本号,本号会时常为你答疑解惑!

  针对食品包装袋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应结合《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综合分析,具体适用需根据虚假内容的性质和目的判断:

  1、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若包装上的描述属于标签内容(如成分、产地、认证信息等虚假),则直接违反此条款。

  虚构原料来源(如“陕南深山野生饲草喂养”)或认证(如“荣获XX商标”)。

  3、执法重点:此类信息直接影响花了钱的人食品安全的判断,监管部门通常优先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货值金额10-20倍)等处罚。

  1、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虚假广告,包括虚构商品质量、成分、荣誉等信息。若包装上的描述有着非常明显促销目的(如夸大优点吸引购买),则构成广告行为。

  3、执法重点:监管部门可按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时处20万-100万元罚款),并可能要求公开更正。

  1、竞合原则: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部法律,但实务中通常按“特别法优先”或“重罚吸收轻罚”原则处理。

  1、标签审核:确保所有标签内容(成分、认证、产地等)有合法依据,避免主观描述(如“野生”“天然”)未经核实;

  2、广告合规:促销用语需符合《广告法》真实性要求,避免绝对化用语(如“最优质”“第一”);

  3、风险防控:建立跨部门审查机制(法务、质检、市场部协同),对包装文案进行双重合规审查。

  该案例中,包装背面的虚假描述(原料来源、认证、成分)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但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标签问题;若虚假内容被认定为广告宣传,可追加《广告法》处罚。最终需结合具体表述形式、位置及执法部门裁量综合判定。建议企业立即整改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对于食品包装袋背面虚假描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据详细情况判断适用《食品安全法》标签相关条款还是《广告法》,以下是具体分析:

  1、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虚假标注:如果虚假内容涉及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如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香精”,让我们消费者认为该食品更安全,但实际并非如此,从而可能会影响花了钱的人食品安全的判断,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2、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若虚假标注使消费的人对食品的安全性、成分等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可能会影响消费选择,也可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标签相关条款来处理。

  1、构成商业广告性质:食品包装袋背面的这些描述具有广告性质,是为了推销食品、吸引消费的人购买,且存在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2、宣传目的明显:当这些虚假描述重点在于突出食品的优点、特色以吸引消费的人,而不是主要提供食品基础信息时,更倾向于认定为广告行为,适用《广告法》。

  3、在实际执法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会考虑虚假内容的性质、影响程度、消费者的误解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针对食品包装袋上背面标注的该食品简介及优点描述中存在虚假内容的情况,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做处理。以下分析基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执法实践: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虽然也涉及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更侧重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案中,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该食品原料是陕南深山野生饲草喂养,低脂肪、荣获什么什么商标,不含任何添加剂香精等”文字内容,经核查均为虚假信息。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有具体实际的要求,但本案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多数表现在虚假宣传上,而非标签的基础信息缺失或错误。因此,主要应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包装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等。具体处罚幅度应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加强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后续监管,确保其整改到位,不再发生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加大对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食品包装袋上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在食品包装袋上标注虚假内容,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真实性的规定,也构成了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更高,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

  3、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不再使用虚假标签,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很明显你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忘了,这种行为如果属实的话,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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