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吴先生开了一家便利店,主要经营一些餐饮类的产品。某天,有个顾客从网上下单买了一瓶功能性饮料。货送到后,对方却联系吴先生称因为他不规范经营,要举报他,除非给自己5000元的和解费。吴先生没有理会,没过几天就被有关部门处罚了5万元,对此他感到非常的委屈。
吴先生已经30多岁了,虽不是当地人,但是在这里生活了 也有几十年。因自己不想出去打工,所以几年前便在市中心的一条街道上开了一家小型便利店。
吴先生现在有两个孩子,都还在上学的年纪。家里妻子也在外面上班,但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要依靠他。可是,虽然便利店开在市中心,但是毕竟所售产品比较单一,店面也很小,所以收入也不算稳定。
为了节省,吴先生没有雇人给自己看店,一直是自己一个人每天呆在店里照看。近些年,外卖比较受欢迎,为提升自己的营业额,吴先生也做起了外卖。
可是,因为店里的东西单价都比较低,所以即便是有顾客下单,抛去平台的抽成什么的挣得也不多,不过好在能够提升一些,他也很满足。
这天晚上,临下班前,有一个顾客在网上下单,点了一瓶功能性饮料。因为这个饮料很常见所以吴先生一直在出售。骑手拿走之后,按时的把东西送到了顾客手中。
可是刚关了店准备回家的吴先生接到了这位顾客的电话,对方说吴先生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要举报他。这可吓坏了吴先生,连忙询问怎么回事。
对方也没有直说,只是说若不想被举报就给自己5000元私了此事。吴先生觉得对方就是在吓唬自己,故意讹钱,骂了他几句就挂断了电话。
刚过了两天,这天吴先生在店里发呆,有关部门就找上了门。检查了一圈说他违规经营,要对他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是50000元,并出具了处罚书。
一脸懵的吴先生此时才发现,自己一直在卖的很常见的这种饮料,居然属于保健品。自己的经营许可证里没有相关的营业范围,所以是不能售卖的。
即便如此,吴先生却说从来没有人告诉自己这个情况,因为这是很常见的饮料,一直在市面流通所以没想过这样的一个问题。现在知道了改进就好,一下罚50000太狠了,自己承担不了。
此时,那个举报人又联系吴先生,意思是如果吴先生现在给他5000块,他还是可以撤销投诉的,吴先生也不用罚那50000元。
但是,吴先生始终没同意他的要求。附近的很多商户听说后,都来找吴先生,表示之前也有过这样的情况。这个人故意买一些东西,然后伺机举报来讹钱。
一、做生意的人都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营业执照上都会规定一个可营业范围。店家只能出售在这个范围以内的产品,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比如你是的执照上是卖衣服的,那你就不能卖饮料或者食品。
本案中,吴先生经营的便利店,他的营业范围规定的是包装食品和饮料。所以一般的饮料是没问题的。但是功能性饮料虽然名字叫做饮料,但是它其实就是保健品的范畴,并不属于食品饮料。
所以吴先生的营业范围没有规定可以销售保健品类,那他卖这个饮料,就算它再常见,也属于超范围经营。也就是说吴先生卖了这样的产品,但是没获得可以售卖这样的产品的相关资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取得可以售卖这款产品的相关许可,要面对5-10万的处罚。而当时吴先生受到了5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所谓这个这个举报人在吴先生已经收到了处罚决定通知书之后,还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给自己钱,那他可以撤销投诉,让吴先生免除那个罚款,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收到举报之后,并不会直接根据举报做出处罚,而是会实地的进行调查和走访,确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事实后,才会处罚。
所以,即便这个举报人举报了,后面再撤销自己的举报,他可能仅仅是不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给举报人的一些奖励。不代表,有关部门会撤销对吴先生的处罚。
因为在实际的调查中,他们确实发现了吴先生存在违规经营的事实,所以做出了处罚,下达了处罚通知书。除非吴先生不存在违规情况,不然处罚决定不会因为举报人撤销举报就轻易撤销。
三、根据周边不少店家的反应,都收到过类似顾客的联系,他先回看店里的营业执照,再有目的的选择产品买了之后向店家要钱。这样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获取钱财的行为属于涉嫌敲诈勒索。
因为很多店家,并不了解这一个饮料属于保健行业的产品,所以没有在意,这个人也是利用了这一点,为了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威胁和恐吓这些店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的会面临5-15日的拘留,最高1000元的罚款。
但是本案中,这个人每次开口都是5000起步,被迫给了钱的店家也不在少数,如此算下来他的涉案金额早就有了几万元。所以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因为他涉案金额较大并且是多次对店家进行敲诈勒索,所以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刑期和罚金。